火狐平台APP下载官网: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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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截至2018年9月30日)

  注:2015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3,099.49万元。

  注:2018年实际使用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6,046.34万元。

  2014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截至2018年9月30日)

  注:1、2018年1-9月实际效益依据公司经营业绩核算,未经审计;2、2015年上述募投项目尚处于建设期,未有实现收益。

  2018年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截至2018年9月3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长期资金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这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这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2、假设本次公开发行预计于2019年5月底完成,并于2019年11月底全部选择转股,该完成时间仅用于估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发行费用,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金额66,000万元,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认购情况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2018年度发放的现金红利与2017年度保持一致,并于2019年4月份实施完毕。假设2019年中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

  5、假设公司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20%;2019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18年基础上按照增长0%、10%、20%分别测算;

  6、假设本次可转债第一年的票面利率为0.5%。该票面利率仅为模拟测算利率,不构成对实际票面利率的数值预测。

  7、根据本次发行方案,以本次董事会召开之日2018年10月22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孰高者为发行底价,即8.41元/股的转股价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数量上限为7,847.80万股(实际转股价格依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为基础确定);

  8、在预测公司发行前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公司股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9、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设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上述假设仅为估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公开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建设至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因此短期内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另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本公司可能申请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本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000万元(含6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智慧城市服务供应与运营商,专注于政务信息化、公安信息化及城市服务等领域的软件研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深化公司在“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和“公共安全”信息化建设领域的技术水平,优化公司在“智慧城市”移动端、集成化方面的研发能力,拓宽公司现有业务的广度及深度,丰富现有产品的结构和功能性,为公司增加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在细分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将进一步扩大公司的资产规模,随着可转债逐渐实现转股,公司净资产规模得以增加,资本实力得以提升;公司的财务结构将进一步优化,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得以增强。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产生的经营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才能体现,因此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但随着本次募投项目效益的实现,公司未来的长期盈利能力将得到有效增强,经营业绩预计会有较大程度的提升。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智能型“放管服”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城市通平台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智能型“放管服”一体化平台为公司现有“互联网+政务服务”业务的升级。与公司现有政务服务业务相比,本项目在智慧化、功能性及终端应用方面均作出了很大幅度的提升,使公司向各级政府单位提供的政务服务解决方案更能满足日益庞大及复杂的政务业务需要。

  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建设项目为公司现有“平安城市”业务的升级,以海量数据的搜集、数据挖掘及应用层面的智能化为出发点,结合大数据分析、动静态人像识别、流媒体车辆识别、以图搜图、视频处理等一系列核心技术,打造新一代公共安全管理平台,升级现有研发环境、增强及增多现有公共安全业务的功能模块,重点优化数据挖掘及数据碰撞功能,升级应用层面的智能化,以满足公安机关对信息化建设多功能、差异化、智慧化的全方位要求。

  城市通平台建设项目是公司智慧城市业务的移动端统一入口,结合公司研发的各类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等功能平台,联合第三方实现智慧城市移动服务的统一集成,致力于打造城市级集约化服务平台,实现“城市通、通全城”的核心理念。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员工共1,647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1,161人,占员工总数的70.49%,技术人员1,230人,占员工总数的74.68%。公司长期坚持与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国防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华侨大学等科研院所进行人才、科研方面的广泛交流与合作,联合研究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前沿技术,并应用到电子政务、农村信息化、智慧城市等领域中。公司加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广,强化技术指导、信息咨询、培训能力,为行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等,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南威公司与国内外著名IT企业如微软公司、IBM、CISCO、华为等公司建立起密切的技术合作关系和战略性联盟,强强合作共同拓展国内外市场。

  公司一直以ISO9001和CMMI体系为规范,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把技术创新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员和资金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公司跟踪软件前沿技术发展,深入开展云计算、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研发,研究“互联网+政务”方面的技术与业务领域应用,特别是自主可控的软硬件系统的研发,以确保政务系统的信息安全;开发面向产业化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重大关键共性软件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实现软件产品工业化;制定本公司的企业标准,使软件产品基础研发、产品开发、产品实施标准化;参与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工信部ITSS标准化组织成员、国家电子证照标准组组长单位,参与制定“IT治理管理系统”标准,制定了省级“证照管理系统标准”,并积极推动国家电子证照标准的研制等。

  公司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壹级资质”、“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资质”、“涉及国家秘密的全国软件开发单项资质”、“国家安防工程企业壹级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资质”、“CMMI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软件企业”、“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等资质和荣誉称号。同时公司拥有发明专利20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500多项,在重要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超百篇。

  公司一直专注于政务、党务、军队、公安、交通、智慧城市等领域的软件研发与系统集成,产品用户遍及国家部委、省市政府、政府直属部门以及各级政府、行业等数千家单位。公司立足福建,面向全国,在北京、西安、杭州、成都、南京、新疆等多个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形成了辐射五大片区,纵深军队、公安两条行业线的全国市场营销与服务网络。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公司对股东的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

  公司致力于成为优秀的智慧城市服务供应与运营商,以基础业务“善政工程”为核心,以“惠民工程、兴业工程”为基础,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打造智慧社会的信息入口平台,构建创新、开放、共享的智慧城市生态体系。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部门积极推进智慧城市的建设,公司的经营规模取得了快速发展,业务范围及产品种类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由单一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业务服务逐步拓展到包含“平安城市”、“智慧政法”、行业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等新经济在内的全链路智慧城市服务。

  公司所属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是一个高度开放、发展迅速的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报告期内,公司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安城市、智慧城市、行业大数据及民生信息化等多个市场细分领域的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随着国家对行业的持续大力支持,行业市场潜力巨大,行业内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如果未来公司在技术、运营、管理与创新等方面不能保持优势,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公司将充分发挥行业和技术优势,坚持创新驱动转型,继续深耕“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安城市、智慧城市、行业大数据及民生信息化等多个市场细分领域,不断加强公司市场竞争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需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经营管理和发展需求。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总体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这对公司已有的战略规划、制度建设、组织设置、营运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带来较大的挑战。因此,公司需要及时完善现有管理体系、建立更加规范的内控制度、提高管理能力以适应公司规模发展的需求。如果公司管理层不能适时调整公司管理体制、或未能更好把握调整时机、或发生相应职位管理人员的选任失误,都将可能阻碍公司业务的正常推进或错失发展机遇。未来公司可能存在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引致的风险。

  公司将不断完善自身经营管理体系,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提升组织效率,持续推进公司管理体系向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适应快速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成本的上升,社会平均工资逐年递增,企业人力成本持续上升,高科技人才缺失成为科技型企业共同面对的难题。另外,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公司对高端核心技术与管理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大。如果公司未来不能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培养和引进高科技人才,则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与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将通过不断完善薪酬考核制度和员工激励机制,不断引入专业人才团队,为公司的生产经营配备综合素质高的各类人才,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拥有比较完备的技术开发体系和创新机制,研发能力在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但由于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难度较大,周期较长,开发环节的个别难题可能导致新产品的推出滞后等原因,新产品推出后的经济效益与预期收益可能会出现较大差距。如果公司未能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不能将新技术有效应用于软件产品中,将可能削弱技术创新对公司发展的推动作用。

  公司在持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的同时,将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把握产品和技术研发方向,技术研发面向市场,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推出新产品和解决方案。

  公司将继续推动发展战略的深化和落地,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长期的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融资决策程序,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同时,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公司还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推进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规范募集资金使用。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精神,公司制定了《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3、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将公司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出具监管关注函2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1次,具体情况如下:

  最近五年,福建证监局对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工作,并分别于2016年4月和2017年7月下发了“闽证监函〔2016〕125号”和“闽证监函〔2017〕237号”两份关注函。关注函对公司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防控、公司治理、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等方面提出了关注,提出的主要问题包括:个别信息披露不准确、内幕知情人档案登记格式需完善、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缺失、部分届次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不规范、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不规范、向董监高提供借款、部分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财务基础不规范、子公司的内部控制需进一步加强、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等问题。福建证监局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意见,要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全面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对上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公司接到福建证监局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开展全面自查工作,深入分析公司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部署,落实部门分工,形成系统的整改方案,主要包括:(一)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复核工作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系统,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模板,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培训;(二)修订完善《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在实践中予以严格执行;(三)建立内部规范机制,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借款,杜绝发生类似情况;(四)修订完善内部核算指引,优化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流程,对所有“三会”存档资料进行全面自查,确保“三会”档案的完整、规范,同时加强对证券和财务关键岗位人员培训;(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预防和控制合同管理的内控风险;(六)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网络投票、电话、传真、邮件、上证e互动平台及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等多种渠道开展工作,与投资者保持充分沟通。

  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收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2016年度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累计金额达到15.22亿元,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和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公司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号)的要求调整了相关会计政策,并已在2016年实施。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改正:一是公司应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二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三是根据公司规定开展内部问责,督促有关人员勤勉尽责。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高度重视福建证监局在《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针对《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成立了专项整改小组,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逐条进行自查和分析,并落实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和整改责任人。2017年7月3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有关事项的整改报告》,同时监事会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上述整改报告并出具了监事会意见。具体整改方案如下:

  整改措施: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并补充披露(公告编号:2017-082、2017-083),并于2017年8月23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确认上述事项。同时公司加强了信息披露人员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整改措施:公司已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补充披露(公告编号:2017-082、2017-083、2017-084),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专项意见。同时,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涉及到的会计政策/估计变更事项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福建证监局提出的所有问题的整改工作。公司今后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升信息披露和内控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财务核算,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除上述监管措施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地点:泉州市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会议室(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和议案内容详见2018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为保证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出席会议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方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以2018年11月6日16:30时前公司收到传真或信件为准),但出席会议时需出示上述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会议联系方式(1)联系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2)联系电线)联系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8年11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22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会前以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前通知全体参会人员。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志雄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自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6,000万元(含66,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 ÷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额 ÷ 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的期间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D、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D、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A、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B、当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C、当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D、当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E、当发生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G、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4)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C、公司发生减资(因股权激励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F、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B、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6,000万元(含66,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已经制定《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这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票面利率、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回售、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及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申报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可转债上市的申报材料,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根据可转债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章程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6、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可转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监管部门对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法规政策、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可转债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可转债赎回、转股、回售相关的所有事宜;

  1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将上述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或董事长所授权之适当人士直接行使,且该等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生效;

  13、上述授权事项中,第5项、第6项及第10项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止有效,其余事项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2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22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周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自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6,000万元(含66,000万元),具体发行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详细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这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I为年利息额;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依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 ÷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额 ÷ 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量。

  在这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